>>职能设置
  机构设置
  市场管理处职责
  监管办市场处职责
  业务联系方式
监管办市场处职责
  1.负责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民航总局有关航空运输和通用航空市场管理政策、规章、标准以及管理局的相关规定在辖区内的落实工作;
  2.监督管理辖区内航空运输市场秩序,依法查处航空运输市场无证经营、超经营范围经营及其它不正当市场竞争行为;
  3.监督检查辖区内通用航空活动,规范通用航空市场秩序,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4.监督管理辖区内销售代理市场秩序,依法查处销售代理企业违法违规经营行为;
  5.参与监督辖区内民用航空企事业单位执行价格标准情况和收费行为;
  6.对辖区内出港航班执行情况和航班正常性实施监督管理;
  7.对辖区内设立公共航空运输企业、通用航空企业和航空俱乐部的申请进行政策咨询并提出预审意见;
  8.协助管理局办理辖区内经营乙、丙类通用航空企业和二类销售代理企业的年审工作;
  9.受理旅客、货主对辖区内有关航空运输服务质量问题的投诉, 按授权调查处理辖区内航空运输服务质量事故;
  10.监督检查辖区内通用航空单位对通用航空作业规则、技术规范、服务和质量标准的执行情况,按授权调查处理辖区内通用航空作业质量事故;
  11.负责收集、整理和上报辖区内航空运输企业服务质量的相关数据;
  12.检查监督国内航空客货运输规章、规则和标准在辖区内的执行情况;
  13.参与辖区内运行合格审定、安全评估和新建、改扩建机场项目的审查验收中与航空客货运输业务管理相关的工作;
  14.承担本辖区春运、黄金周和“两会”等重大航空运输任务的组织协调工作;
  15.协调完成辖区内专机或“要客”等特殊、紧急航空运输任;
  16.组织协调辖区内的重大和紧急通用航空作业任务;
  17.协助管理局做好本辖区内民用航空国防动员的组织协调工作;
  18.完成监管办领导和上级相关部门交办的有关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