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能设置
  机构设置
  市场管理处职责
  监管办市场处职责
  业务联系方式
市场管理处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民航总局颁布的航空运输和通用航空市场管理的有关政策、规章及标准,拟定中南地区相应的管理规定和实施办法。
  二、受理和审核辖区内航空运输企业设立、变更、扩大经营范围、增设分公司和新营运基地等经营许可申请。
  三、负责区内航线经营许可的管理和定期航班、不定期航班的管理工作。
  四、负责辖区内通用航空企业和航空俱乐部经营许可的审核、审批和管理工作。
  五、办理辖区内非经营性通用航空活动的登记手续并实施监督。
  六、对中南地区民用航空市场秩序实施监督管理,指导检查辖区内航空运输和通用航空市场监管工作。
  七、参与监督民航企事业单位执行价格标准的情况和收费行为。
  八、组织协调完成辖区内重大、特殊、紧急航空运输和通用航空任务。
  九、负责辖区内航空运输销售代理的管理工作。
  十、负责管理辖区内民航消费者事务工作,维护航空运输消费者权益。
  十一、负责辖区内民用航空国防动员工作。
  十二、参与协调处理辖区内涉外(含港澳台地区)民用航空运输事务,指导监督国家间航空运输协定在辖区内的执行情况。
  十三、对辖区内航空运输协会、销售代理人协会等与航空市场管理相关的社团组织和中介机构实施行业指导和业务管理。
  十四、承办管理局领导交办的其他事宜。